嘉義縣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限籍嘉義縣學生)

一、申請期限:即日起~111/09/30止。

二、清寒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持有鄉(鎮、市)公所出具當年度之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家庭收入有限,負擔學生費用有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凡設籍嘉義縣六個月以上之居民,現為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高中職校(不含研究所、進修學士班、夜間部、補習學校、空中大學)在學之清寒優秀學生,家境清寒且各科成績符合下列標準,而未享有公費或其他同性質獎學金補助者。

四、學業表現-高中(職)組及大專組:
1.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
2.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或無記過之紀錄者。
3.有體育成績者,其體育成績七十分以上。
前項成績係採計前一學期成績,如採等第者,應換算為原始分數;前項各款之一年級
新生,於第二學期始可憑上學期成績申請獎學金。

五、其餘未盡事宜詳附件檔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