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環境教育法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每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活動」,請尚未完成的老師撥空利用網路學習完成規定時數,謝謝!

說明:

一、依據環境教育法及環境教育計畫與成果提報執行辦法規定,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50%之財團法人所有在職員工(為其投保且當年度工作滿三個月)與在校師生,應於每年12月31日前接受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各項環境教育活動於執行前應至指定網站「環境教育終身學習網」(https://elearn.moenv.gov.tw/)提報計畫,活動完成後一個月內核發環境教育時數,並於翌年1月31日前提報單位執行成果。

二、違反前開規定,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辦理,屆期未辦理者,處新臺幣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並令其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1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環境講習。

三、依本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8條規定,本府各級機關、公立學校與公營事業機構所有員工與師生均應每年參加2小時之低碳環境教育,該時數得列入環境教育法之環境教育時數計算。

四、綜上,請貴單位務必督促所屬於113年12月31日前接受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若為本府所屬單位則須再確認其中內含2小時低碳環境教育,並於環境教育活動執行前至環境教育終身學習網提報計畫,活動完成後一個月內核發環境教育時數。114年1月31日前確認所屬在職員工皆完成4小時環境教育後,提報單位執行成果。

五、如有環境教育終身學習網操作相關問題,可至該網站(下載專區/環境教育提報作業),查看操作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