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期限:114.02.21~114.03.14止
二、申請對象:新住民及其子女。
三、核發獎項及金額:
(一)核發獎項:包括新住民子女特殊才能獎勵金、總統教育獎勵金、新住民及其子女優秀及清寒獎(助)學金與新住民證照獎勵金。
(二)核發金額:視申請獎項核予2,000元至5萬元不等獎助(勵)學金。
四、申請方式
(一)學校受理:申請「特殊才能獎勵金」、「新住民及其子女優秀獎學金」及「新住民及其子女清寒助學金」,請列印申請表範本填寫,送交教務處註冊組進行系統報名
(二)自行上網申請:「新住民證照獎勵金」
五、其餘未盡事宜詳附件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