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3條第1項第6款規定解釋令

一、依教育部臺教人(四)字第1134203520B號函辦理。

二、師範院校結業生於85年後分發至私校實習者(占學校編制缺並比照正式教師支薪),得於114年6月5日起10年內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逾3個月後始申請者,應另加計利息。

三、來文如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