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毒宣教】法務部函報依「中華民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185 條之3第1項第3款規定應行公告之「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 項及濃度值」,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以院臺 法字第1141018302號公告修正,並自114年7月12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