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以偏遠地區代理教師年資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請於114年12月24日前洽人事室辦理改敘事宜。

一、依教育部114年9月2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206號函辦理。

二、以偏遠地區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如符合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等相關規定,得採計提敘薪級。
三、如有同仁有上敘情事,請於114年12月24日前洽人事室詢問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