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安宣導]火車站前請走地下道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8 條規定,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使用行動輔具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

為用路人安全,請同學於火車站前務必走行人地下道,勿穿越馬路,以免肇生車禍事件,行人也要承擔車禍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