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總處修正「各機關取得紙本支出憑證辦理電子化處理之存管原則」第三點、第四點,並自112年8月14日生效。Post author:tngsaccountPost published:2023-08-25Post category:06.主計室教育部-函-2下載行政院主計總處-函-2下載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行政院主計總處函有關機關員工短程洽公使用個人定期票搭乘公共運輸報支短程車資事宜。下一篇文章【講座】台南女中x台積-2023生涯講座活動 : 挺身而進,成就更好的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