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14學年度第一學期學期成績(含補考基準說明)

114學年度第一學期學生學期成績於1月26日結算完畢,請依1月26日公告成績為準,請同學自行登入校務系統查詢(登入後點選修課紀錄),若成績有務請自洽任課教師,由任課教師依本校評量辦法補充規定,於開學後一星期內辦理,高三學生因開學當日需確認繁星成績,請於2月23日當日完成更正。

學生及格標準請依身份別判斷是否應參加補考。補考名單另以紙本公告於教務處。

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八條規定各身份別及格標準如下:
一、一般學生:以六十分為及格。
二、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規定入學之原住民學生、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退伍軍人、僑生、蒙藏學生、外國學生、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及基於人道考量、國際援助或其他特殊身分經專案核定安置之學生:一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二年級以五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三、依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規定入學之學生:一年級、二年級以五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四、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之學生:一年級、二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五十分為及格。

五、身心障礙學生及格標準依個別化教育計畫(IEP)訂定成績為準。

依同辦法第十條規定,未達及格標準,但是達到下列標準者學校應予補考:
一、及格基準分數為五十分至六十分者:四十分。
二、及格基準分數為四十分至四十九者:三十分。

補考時程及補考範圍請參閱試務組公告。

*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 25 條規定「學生曠課及事假之缺課節數合計達該科目全學期總修習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以零分計算。」本成績單暫以原始成績登錄,如未於生輔組規定時程內完成請假手續,將依前述規定改以0分登記該科目學期學業成績。

*若有科目曠課及事假之缺課節數達三分之一,且該科目原始成績達補考標準者,暫准予參加補考。前項人員如未於生輔組規定時程內完成請假手續,補考成績將作廢不予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