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37條、第38條及第67條修正條文辦理期程一案,請參閱。Post author:tngsperson2Post published:2026-02-05Post category:_置頂公告 / 00.一般訊息 / 07.人事室一、依國教署115年1月2日臺教人(四)字第1144204519號函辦理。二、退撫條例於114年12月12日修正公布前、後退休生效者,其每月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一律以退撫條例附表三所定112年之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認定,原113年1月1日以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部分,不適用之。三、惟因涉及範圍較廣,作業系統調整時程推估約需半年,待後續作業後將再另行公告。 Post Views: 108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反毒活動】教育部臺南市聯絡處115年防制學生藥物濫用「海報暨友善校園創意梗圖競賽」,歡迎同學踴躍報名。下一篇文章【高一多元、彈性課程】高一多元C03027「田野踏查與媒體創作」(一67)、高一彈性820051「都市計畫基礎入門」(五123) 上課地點異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