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37條、第38條及第67條修正條文辦理期程一案,請參閱。

一、依國教署115年1月2日臺教人(四)字第1144204519號函辦理。

二、退撫條例於114年12月12日修正公布前、後退休生效者,其每月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一律以退撫條例附表三所定112年之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認定,原113年1月1日以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部分,不適用之。

三、惟因涉及範圍較廣,作業系統調整時程推估約需半年,待後續作業後將再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