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111年8月31日發布「原住民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辦法」第四條、第十條修正案公文1份,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

說明:

一、依據原住民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辦法及該會111年11月11日原民社字第1110059018號函辦理。

二、旨揭辦法修正條文第四條規定略以:「本辦法獎勵之標準如下:一、取得甲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六萬元。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一萬三千元。三、取得丙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六千元。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認定之等級按前項標準發給之。」,及第十條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意即自112年1月1日起取得甲級、乙級、丙級或單一級技術士證者(技術士證照生效日期為112年1月1日之後),獎勵標準依上述規定發給,請協助轉知申請學生。

三、申請表單逕至本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網站(https://web.tainan.gov.tw/Nation/News_Content.aspx?n=919&s=5671)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