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業經行政院於本(111)年12月21日訂定發布,並於112年1月1日實施。

一、依國教署111年12月26日臺教人(三)字第1110126617號函規定辦理。

二、依來文,摘要如下

(一)各機關支給每人加班費時數上限,辦公日不得超過四小時,放假日及例假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二十 小時。

(二)各機關核給補休假,應於加班後二年內補休完畢。

三、旨揭辦法如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