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教署函轉內政部「各年次役男服役役期」懶人包宣導資料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1月18日臺教學(六)字第1120005249號函。
二、94年1月1日以後出生之役男,自113年1月1日起回復徵集服常備兵現役,為期1年。83年1月1日至93年12月31日期間出生之役男,未經徵集或補行徵集服役者,徵集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為期4個月。8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之役,
未經徵集或補行徵集服役者,依兵役法第25條第3項規定,應服替代役,為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