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國教署113年8月8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30089769號函辦理。
二、依教育部112年7月14日臺教高(四)字第1120068368號函略以,拉近方案定額減免私立大專學生學雜費差額新臺幣(以下同)3.5萬元/學年、高中全面免學費等措施,基於政府學雜費補助不重複請領原則,學生若同時具有各類就學費用減免辦法或其他部會助學補助等方案之資格,得依當事人意願自行擇一擇優辦理學雜費補助。
三、自113學年度第1學期起,由助學系統提供學校前一學期部會同性質助學金之舊生發放名單,供學校徵詢學生新學期之請領意願,據以製發註冊繳費單。如註冊繳費單上仍有「行政院學雜費減免」文字,請同仁洽請原學校更換註冊繳費單,或將是項補助繳回原學校後,始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