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政府資助之財團法人或事業單位年資之公務人員,得採計休假年資。

一、依國教署113年9月20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30109668號函辦理

二、函釋如附,具有該年資之公務人員,請於10月31日前備妥相關資料送人事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