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說明如下,請符合資格之同學盡早洽學務處諮詢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運用學產基金,發掘及培訓具有特殊專長或各領域中具有優異潛能之需要協助學生,協助其在不利因素下,開發其特殊專長或優異潛能,創造生命價值及激發各項潛能,繼續奮發向上,特訂定本要點。
(一)補助期程:執行期程為116年1月1日至11月30日者,應於115年9月1日至9月30日前提出申請
(二)培訓具特殊專長需要協助學生之對象:低收入戶家庭學生、中低收入戶家庭學生、特殊境遇家庭、遭遇困境家庭或清寒家庭學生(應檢具村里長證明或學校師長家庭訪問紀錄)。前項各類學生,不包括就讀於研究所、空中大學、空中大學附設行政專校及空中商專者。
(三)具特殊專長項目:包含體育類、音樂類、藝術類、舞蹈類,詳細內容請參考附件「特殊專長項目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