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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南女子高級中學教師會章程
民國90年02月24日台南女中教師會成立大會會議通過
第一章 | 總則 |
第一條 | 本會定名為「台南市國立台南女子高級中學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會址設於台南市大埔街九十七號。 |
第二條 | 本會依據教師法、人民團體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 |
第三條 | 本會以提升教師專業地位、維護教師尊嚴、保障教師權益並改善學校教育品質為宗旨。 |
第四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維護教師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確保教師應有權益。 三、與學校協議教師聘約內容,依法擬定本校教師公約。 四、推派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過程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組織與活動。 五、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六、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相關事項。 |
第二章 | 會員 |
第五條 | 本校專任教師經向本會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決議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即為本會會員。 |
第六條 | 本會之會員權利如下: 一、會務之發言權。 二、會務之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票。 三、享有本會所提供之各項服務。 |
第七條 |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一切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 三、繳納本會所規定之各項費用。 四、維護本會榮譽及參與各項活動。 |
第八條 |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 |
第九條 |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或確認,取消其會籍。 一、主動宣告退會或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者。 二、未盡本會會員之義務或有損本會之權益及名譽者。 三、與本校終止聘約關係或拒繳會費者。 |
第三章 | 組織及職權 |
第十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大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
第十一條 | 本會理事會設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會設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理、監事會員於會員大會時,採無記名投票選舉,依票數多寡取足額,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候補之理、監事,依得票多寡為遞補順序,惟遞補時不得違反上述原則。 |
第十二條 | 本會理事、監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候補理事、監事遞補時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
第十三條 | 本會設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產生,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任期皆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
第十四條 | 本會理事、監事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
第十五條 | 本會理事長出缺或辭職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並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十六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修改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取消會籍處分。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財產之處分。 六、議決本會之解散。 七、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它事項。 |
第十七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召開並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事項。 二、審查會員入會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長、理事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及榮譽顧問。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與監事會共同選派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與活動。 八、其它依職責應執行事項。 |
第十八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之事項。 |
第十九條 | 理事、監事有如下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之二分之一者。 |
第二十條 | 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召開理事會議,會員大會並擔任會議主席。 二、執行理事會之決議。 三、對外代理本會。 四、綜理本會日常事務。 |
第二十一條 | 本會因業務需要,得聘任總幹事一人、工作人員及榮譽顧問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通過。理、監事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
第四章 | 會議 |
第二十二條 |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但如有五分之一以上會員連署,或理事、監事半數以上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
第二十三條 | 會員大會應由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數之過半數或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但下列各項之決議,應有全體會員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理事、監事之罷免。 三、會員之取消會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
第二十四條 |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二十五條 | 理事會每三個月由理事長召集乙次,但如有二分之一理事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議。 |
第二十六條 | 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集乙次,得要求與理事召開理事、監事聯席會議或列席理事會議。 |
第二十七條 | 理事會、監事會各應有全體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兩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之。 |
第二十八條 |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議程,通知會員、相關與會人員。 |
第五章 | 經費及會計 |
第二十九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貳百元整。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伍百元整(於每次召開定期大會改選理、監事後一個月內繳納)。 三、學校或政府補助。 四、其它收入。 |
第三十條 |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元月一日至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會員出會或退會時,其繳納之一切費用概不退還。 |
第三十一條 |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 |
第三十二條 |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六章 | 附則 |
第三十三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三十四條 |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