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校教職員工施打第2劑COVID-19疫苗請假規定。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5月6日總處培字第1103001488號函、教育部110年10月5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128075號函及校長110年10月14日裁示辦理。

二、同仁如配合國家政策自行至公費疫苗預約平臺進行預約接種COVID-19第二劑疫苗者,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假:
(一)疫苗接種日當日公假半日、課務自理。
(二)於施打疫苗後有不良反應,自接種當日起至接種「次日」24時止,至多得給不支薪疫苗接種假2日,其所遺課務代課鐘點費由學校支付。

三、請於疫苗施打後掃描疫苗接種紀錄卡上傳差勤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