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6項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之規定

一、依銓敘部部法二字第1115419024號及國教署臺教國署人字第1110011923號函辦理。
二、依來文意旨,公教人員產前假基於從優原則仍維持八日,而於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教師請假規則修法前,公教人員從優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之規定。